汉中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促进汉中追赶超越、绿色循环、转型升级,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重点工作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省行业或全市末位的县(区)、市级部门分管领导干部;
(二)个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
(三)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四)市委全委会对县(区)党政正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测评中连续两次处于末位的。
第七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综合排位在全省后3名的县(区)主要负责人,或单项指标考评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末位的县(区)分管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市管党政领导干部;
(四)驻村联户扶贫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导致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有关领导干部;
(四)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县(区)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属市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治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或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处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进行调整的情形还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按期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县区、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扶贫、审计、环保、信访、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市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三)报批。市委组织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市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干部,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市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在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应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要严肃追责。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