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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汉中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全市营造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保护和支持全市干部在追赶超越发展中从严从实、奋发有为,加快推进“三市”建设、同步小康,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容错纠错应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对谋取私利、有禁不止、失职渎职、搞“形象工程”的,不适用容错免责。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公为民、科学施策、程序合规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激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坚持用“五看”标准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即:看工作出发点,是为了群众利益、整体利益还是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看工作成效,是促进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看性质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研究后交由问责实施主体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二)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调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认定,形成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听证论证,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四)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认定结论,实行暂挂制,一般暂挂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给予结论性意见。

 (五)反馈。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报备。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

    第八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受理的举报信件,要依法依规、集体研判、严格甄别,分清诬告、错告和正常举报。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四)对容错免责的干部,要加强跟踪管理,经常关心关注。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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