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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汉中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汉中追赶超越、绿色循环、转型升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汉中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市级部门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表彰,且表彰对象为市委、市政府或汉中市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良好,可直接授予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不受优秀等次比例限制。

(二)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除省政府表彰的县(区)外,对其余名次进位快的前两名县(区),以市政府名义授予“发展进位奖”。

(三)在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中,除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县(区)外,对其余考核列全市前两名的县(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按照35%的比例,对包村联户扶贫工作考核优秀的市级部门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包村联户扶贫工作先进集体”。

(四)对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重大单项工作考核为优秀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相应“先进集体”。

(五)根据县(区)对镇(街道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每年从全市综合评定10个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明显、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镇(街道办),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经济社会发展明星镇(街道办)”。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对获得省政府表彰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先进县(区),按省级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再次给予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发展进位奖”的两个县(区),按进位名次,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对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县(区),按省级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再次给予奖励;对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县(区),各奖励50万元。

(四)对包村联户扶贫、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先进集体,按照单项考核办法表彰奖励。

(五)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明星镇(街道办)”,各奖励10万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受奖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任现职期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经济发展监测考评和脱贫攻坚绩效考核、党的建设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综合评定出10名“优秀镇(街道办)党委书记”,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党政干部,或单项工作经验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推广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五)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由市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市扶贫办具体负责。

第九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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