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体育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团委、妇联、残联,市直学校、幼儿园:
根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教督〔2017〕10号)和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2018〕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欺凌事件预防工作,有效遏制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制为基的工作原则,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目标任务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部门协作、上下联动为保障,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法制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
三、治理措施
(一)明确学生欺凌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含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健全防治协调机制。
各县区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三)积极有效开展预防。
1. 加强宣传教育培训。要紧密联系中小学生的思想实际,每学期开学时集中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专题教育,引导中小学生从小做到珍惜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持强凌弱。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法治进校园”、演讲活动等,让学生知晓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要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心理品质,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开展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各县区要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分析研判典型案例,集中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培训。
2. 夯实家长监管责任。学校或社区要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家长会、告知书等方式,引导广大家长要增强法治意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积极与学校沟通情况,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要提醒家长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
3. 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各学校要根据实际修订完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要完善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重点部位全覆盖,建立值班人员课间巡逻、重点区域巡护和网上巡查相结合的防欺凌工作机制。
4. 定期开展排查整治。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将防治学生欺凌事件纳入校园安全研判,对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四)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1. 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 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科(股)室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复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 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落实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配合。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学生,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 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将防治学生欺凌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职工的在职培训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具体工作人员和校(园)长等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2.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文明校园、平安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的学期和学年考评。
3. 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完善防治学生欺凌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
四、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认真学习相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制定本地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加强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区各学校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全面进行预防欺凌工作开展情况自查自改工作,重点从开展欺凌防治教育、培训、矛盾纠纷排查、日常检查、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以及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完善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改。
(三)督导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县区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重点对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预防欺凌机制体制建设情况、防治责任和任务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制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6月10日前将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工作自查自改情况以及各地督导检查情况报市教育局安全稳定科。市教育局将适时对各县区学校防欺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综合治理阶段(长期)。各县区教体、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要按照中、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每季度至少一次深入学校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完善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汉中市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组长:杨守奎 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杨柱东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周科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王继成 市综治办副主任
周晓平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贾 剑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雨团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
康 麟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儒明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炳华 市人社局副局长
许 峰 共青团市委少先队总辅导员
高 斐 市妇联副主席
余志全 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安全稳定科,由市教育局副局长杨柱东任办公室主任,安稳科科长王晓军任副主任,负责全市校园欺凌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并在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校园防欺凌举报电话和联系人。
2.各县区教体局要主导成立以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防止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地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各地防治欺凌工作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各学校要成立由校长负责,法治副校长、团支部负责人、少先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专项负责欺凌事件的管理、调查、协调及处置等工作。
(二)严格日常监管。各级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防欺凌工作日常监管,督促、指导各县区和学校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导致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及时全面总结。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加强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和完善预防校园欺凌管理制度,加强对预防欺凌工作的常态化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学校幼儿园于5月10日前将防治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向社会公布的防治欺凌工作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制定的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工作方案书面报市教育局安全稳定科备案。
市教育局联系人:黄浩
联系电话:0916-2626846
汉中市教育局 汉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公安局
汉中市民政局 汉中市司法局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汉中市委 汉中市妇女联合会 汉中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