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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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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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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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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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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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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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
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6日
(全文公开
3-67〔2018〕4)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为纲领,以全面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各项制度、措施为抓手,构建“预防为主、依法管控,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不断推动校园安全工作体系化、法治化、规范化,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作用,通过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途径,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依据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与义务,综合施策、全面防控,有针对性地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形成长效机制,集中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
三、目标任务
结合我省目前学校安全管理现状,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教育、公安、司法、卫计委、交通、水利、食药监、国土、住建、财政、人社、文化、工商、质检、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力量,纳入社会、家庭等公众力量,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形成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公众参与,职责明确、系统规范、科学合理、制度完善、法制保障的校园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切实维护师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园平安。
四、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一)健全学校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大力推进学校安全文化建设,培养广大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努力做到“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关心、集体安全我尽责”,逐步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内涵转变。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市(区)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安全教育教材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课程计划,每学年教学计划课时不少于12课时。在教学中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从小根植在学生心中。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加强学生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应急疏散演练场地人均面积应达到1.5平米,校内操场作为应急疏散演练主场地不能设置隔离栏,应成开放状态,至少应有方向不同的2条以上相通的疏散通道并满足疏散宽度要求。中小学校坚持每月进行一次主题演练,逐步实现每年进行一次仿真性综合演练;幼儿园每季度开展一次主题演练。演练过程要注重体验性、安全性、实效性。各级安监、公安、地震等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广泛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等活动。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着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区的安全教育。
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校(园)长及相关人员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力度,通过培训,鼓励他们取得国家颁发的《紧急救援员资格证书》,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将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提职时的重要参考,同时将教师安全知识教育内容纳入国培、省培课程体系。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教师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力度。省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二)严格标准确保设施设备、学习用品质量安全。学校对关系师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学习用品等,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在做好相关认证的基础上,进行彻底清理和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能更新的一律更新,不能更新的全部废除;新购置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学习用品等要求一律达到国标质量。学校每学期开学前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关系师生安全的设施、设备等进行一次大排查,确保学校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三)建立学生公共安全区域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校门道路上设置减速带,校门口设置隔离栏、防撞墩、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校园周边的露天娱乐场所、自娱自乐等活动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公安、住建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学生集中通行的道路上设置限速标志和其他安全通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依托校园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标准化“警务室”及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学生上、下学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增强学生的安全感;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城建、规划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在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
(四)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食药监、工商、住建等部门,每学年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要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安全隐患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消除。同时,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五)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是一项涉及面广,因素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教育部门要注重发现、培养、引导具有一定实力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服务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探索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共同承担的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等方式,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预警、安全认证、安全风险防控咨询、评估及管控等方面的服务,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五、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一)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安全风险防范管理机制,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学校安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健全校内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做到职责明确,落实班主任和任科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强化校内日常安全管理,狠抓校风校纪,层层签订责任书,职责明确,具体到人。学校要立足实际,认真研判安全管理风险,探索、建立安全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学校组织体育锻炼、户外活动等,培养学生强健的体魄。学校组织500人以上大型户外活动前,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外出活动的程序环节科学合理、安保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学校安保队伍。学校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
学校保安员推行“保安公司派驻,教育部门管理”的专职安保队伍管理模式,年龄一般在50岁以内,身体健康,反应敏捷,持证上岗。
学校专职保安员数量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学生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学生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保安员;学生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在200人以内)至少再增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学校应按照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并加强保安室警械的规范化建设,保安室内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长警棍3根和对讲机等。各学校要与街办派出所、社区、家长协同合作,建立学校安全保卫联防队,在上、下学时段进行治安巡逻,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
(三)提升校园安全环境。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要求,抗震设施标准应高于当地基本设防烈度。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落实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部门,要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建立校舍、设施巡查维修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对校舍、围墙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每月对教学及附属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同时,要强化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学校要完善入侵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电子巡查系统和一键报警系统。
(四)进一步健全警校联防联动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每学年召开一次联席会,研判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集中解决存在问题。对于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公安机关选派1名经验丰富的警员驻守学校警务室,同时要增强校园周边警力,在学生上、下学时段进行校园周边治安巡逻。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五)健全部门协作监管体系。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承担起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当学校出现疫情或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时要及时给予指导,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学校采购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食(使)用情况,对辖区内托餐场所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强制落实环保标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日常监管,落实定期检修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加强对学校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六)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教育部门要联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建立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的防控机制。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制定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发现、早预防以及应对指导手册,提高学生识别和防范意识。各学校要加强学生法治教育、思想品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以各班主任为主、任课教师及部分学生代表参与的预防校园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防控队伍,及时摸清存在问题并建档造册,适时邀请心理医生或辅导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辅导和矫正,引导学生转化焦躁情绪、缓解精神压力,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对学生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干预。将管控校园欺凌和暴力成效纳入班主任、任课教师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于存在严重暴力倾向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改革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健全专门学校接收学生进行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快速处置、严厉打击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各级教育部门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对荣获“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验收,不合格者将通报并取消该荣誉称号。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教师管理,杜绝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侵权、犯罪等行为发生。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八)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健全预防校内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渠道,规范事件调查处置程序。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参与的分析研判会,充分了解和掌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学生和社会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根据事态情况提前处置,把问题解决在萌芽。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向未成年人或家庭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妇联组织要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
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利用和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律师网络,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六、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教育、公安、安监、卫计等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同时要做好事故报告、通知监护人、安抚家属,开展责任认定、善后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优先组织对受影响较严重的学校开展救援。学校要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进行抢险、救助和防护,把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及时联系卫计、公安、消防等部门帮助救援,并保护好现场。
(二)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学校要配合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对于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及程度,按照相应的规定严肃追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情况,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事故处理要以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诉讼等为主要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快速处置坚决打击。
(三)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学校支付。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将研学旅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纳入校方责任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优化保险方案,发挥保险在分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作用,并加强对相关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投保的相关知识,引导家长学生根据自愿原则参加监护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分担学生在校内外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严禁学校代办保险。学校可积极主动与有实力、愿奉献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取得联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多元机制。
(四)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教育、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学校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依法治校、依法维权和依法处置各类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教育部门要借助安全风险防控服务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县(市、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七、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作为本地区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按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各负其责”的方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教育、综治、公安、司法、交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教育、综治、安监、公安、卫计、食药监、司法、住建、交通、国土、文化、工商、质检、水利、气象、地震、共青团、妇联、新闻出版广电、保险监管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在本系统建立有关校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体系,协同推动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的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教育部门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肩负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的重任,要注重他们的培养和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等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围绕公安监控系统、省教育厅大数据中心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加强学校在技防监控方面的建设,尽快建成全省教育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为师生提供安全、可靠的校园安全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风险防控和日常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进一步推进校园警务室建设工作,加大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完善校园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校园安全风险防控的工作指导。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部门涉及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经费统一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做好经费保障。
(三)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制订学校安全督导清单,逐步建立安全工作督导评估体系。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建立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制度。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事发地党委、政府要牵头成立责任事故调查组,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因工作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方面隐患较多,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属地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领导小组要对涉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挂牌督办,督促其限期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平安校园”创建等工作的开展,进行表彰、奖励;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教育部。
省委网信办、省编办、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团省委、省妇联、省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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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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